私募投资基金可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发布时间:2016/9/27 17:05:13       浏览次数:6585


2014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25号),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为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交易账户。这意味着,私募投资基金可以直接开户入市。

此前私募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往往以公司名义或合伙企业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还有相当部分私募投资基金通过信托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运营成本较高。

中国结算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明表示,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以产品开户入市后将有利于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也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下一步,中国结算将积极做好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的各项相关工作,大力支持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私募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可直接到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进行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通知》规定了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的材料。当存在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在结算方面,作为证券公司普通客户参与交易的,通过证券公司统一与中国结算进行结算。使用交易所专用交易单元参与交易的,由其资产托管人统一与中国结算进行结算,即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等产品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私募基金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中国结算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并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结算。

《通知》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网址:

http://www.chinaclear.cn/zdjs/gszb/201403/4fbc0e41a8df4e8cb625512656bfe3f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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